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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陈方园、顾爱军抢劫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方园,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住西安市**生态区********单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爱军,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镇**村**号,2005年3月、2007年11月、2008年7月先后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日;2011年10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方园、顾爱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顾爱军与陈方园在江苏省邳州市会面,后一起开车前往浙江省东阳市**村踩点,并锁定该村一独栋偏僻别墅的女子为目标对象。后顾爱军与陈方园分开,两人通过微信合谋作案方法:约定两人在浙江与江西交界处汇合,再转至东阳市**村目标对象的住处。进入别墅后,先将目标对象控制并捆绑,并抢走别墅内值钱的财物,逼目标对象交出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及手机内支付宝、微信密码(如果目标对象配合,将其捆绑在别墅内;如果不配合,将目标对象杀死,再运尸体至偏僻处掩埋)。再换好事先准备的机动车假牌,直接驾驶目标对象的车子至广东,与事先约定好的水房(洗钱)会面,将目标对象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内的钱财洗干净,事成之后二人五五分成。2020年8月5日,陈方园独自乘车从浙江省桐乡市至江西省玉山县,入住尚客优**房间。在此期间,顾爱军负责在拼多多上网购扎带、胶布、口罩、头套、胶鞋、打磨机、铲子、假牌照等作案工具,此期间作案工具陆续邮寄至玉山,由陈方园收取。同时,陈方园观察是否能够从玉山汽车站外乘车至浙江常山、丽水等地。2020年8月1 0日上午,顾爱军乘车至玉山,入住七天“派”酒店**房间。后与陈方园碰头,双方约定坐黑车转乘至浙江省金华市,从金华购买二手摩托车,挂上事先准备的假牌,打磨掉发动机号、车架号,再骑摩托车至东阳市**村的目标对象处作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陈方园、顾爱军个人户籍信息、衢州网警出具的发现江西上饶绑架杀人线索内容(附《网约犯罪情报报送参考表格》、被告人网购作案工具的物流信息、顾爱军前科材料、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方园、顾爱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方园、顾爱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爱军、陈方园通过合谋入室抢劫,并购置相关作案工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爱军、陈方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两名被告人具有《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陈方园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顾爱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玲

检察官助理:童旭茜

(院  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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