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未办理持枪手续,将其父辈遗留下来的两把土铳藏于其家中的卧室内,用来辟邪。2020年6月12日,土铳被公安民警在其家查获。被告人金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经鉴定,该两支土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枪支2支; 2.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 刘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系坦白,同时,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虹宇
检察官助理:高 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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