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常**,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镇**行政村**沟村,住陕西省宜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02时00分,被告人常**醉酒后驾驶陕J8N***号小型轿车由宜川县盛园小区经渭清路向宜川县南关向阳小区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渭清路福润酒店三岔路口路段处时,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1日,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常**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构成坦白,且为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韩朝霞
检察官助理:安静茹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96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