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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郝**,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60****493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村**湾自然村2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1时20分许,在府谷县府兴三路附近路段,郝**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LWOTCGPD9B0002014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郝**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郝**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郝**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单;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5.现场检测报告书;6.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 *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郝**现被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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