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抚新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1月20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分两次在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三道关林场小呼伦屯厂区内私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共6株,蓄积2.7752立方米。盗伐所得木材已被江某某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杰
检察官助理:鞠洪涛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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