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蕴县院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社**号,现暂住富蕴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富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富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3月26日,唐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唐某甲先后在富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和富蕴县**路**号平房开设赌场,以“血战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吸引魏某甲、魏某乙、张某某、时某某、鄢某某、袁某某、魏某丙、魏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期间唐某乙与被告人唐某甲共抽头渔利3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壹元人民币179张;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记账本、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张某某、时某某、鄢某某、袁某某、魏某丙、魏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唐某丙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同案人唐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38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江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富蕴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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