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被告人张某某在长丰县杜集镇沛河至霍集水库路的家门口,由东向西将自己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倒推行上路,与行经此处的被害人单某某驾驶的皖A7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至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4日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未如实供述事故情况。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门急诊病历手册、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复勘照片、视频截屏照片;2.证人赵某某、张某甲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通话录音、188路皖A03***号公交车事发前经过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民警勘查现场时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倒推行机动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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