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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现住邓州市****社区**网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4月1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手持镰刀卡闯入被害人冯某某家中,殴打被害人冯某某并用镰刀卡将冯某某脚部打伤,其后抢走冯某某现金490元。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信息、伤情照片、报案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洋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有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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