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5时28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粤QCZ***号小轿车沿278省道由阳西县城往**镇方向行驶,行至278省道52公里600米处,与对向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粤Q53***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孙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甲弃车逃逸。经阳西县交警大队集体讨论认定,孙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经对孙某乙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是孙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艺
检察官助理:余经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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