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454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组,住河南省********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光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未羁押。
被告人陈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002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8号,住*******8,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光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 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3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正月,被告人刘某甲同万某甲(另案处理)在光山县泼陂河家中二楼房间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何某、王某、陈某乙、文某、苏某、胡某、吴某等人提供场所、骨牌、骰子、烟、茶水、就餐等,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在光山县泼陂河其家一楼大厅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何某、王某、陈某乙、文某、苏某、胡某、吴某等人提供场所、骨牌、骰子、烟、茶水、水果、就餐等,并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王某、陈某乙、文某、苏某、胡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圣军
检 察 官:沈立志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3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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