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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新华区****号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已判处刑罚)捡到刘某某遗失的手机后,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顾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微信内款9188.68元盗走。

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杰民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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