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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为了抚育茶叶,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22日上午,使用电锯砍伐其家茶叶地上的2株自然生长的樟树。期间,何某甲的弟弟何某乙、何某丙分别帮忙其砍伐了1株樟树。经鉴定,被砍伐的2株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2.30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何某丁、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何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赣饶鉴【2020】环鉴字第25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2株香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婺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华

检察官助理:纪梦瑶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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