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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06时10分,被告人花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驾驶王某某所有的皖06/1****号变型拖拉机,沿G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交叉口处,车辆碰撞到沿路口北端人行横道线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苏某某,致其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花某某主动报警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路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然人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信息核查证明、归案经过、门诊病历、私下协议、收条、谅解书;2.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公安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孝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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