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祁浩杰,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曾于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浩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祁浩杰在宝鸡市金台区西关1路公交车调度站马路边,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头钢筋棍,将被害人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C1****红色“科鲁兹”小型轿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开,盗走车内好猫(细支长乐)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320元。
2、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祁浩杰在宝鸡市金台区戴家湾小区北门西侧的宏盛路路边,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头钢筋棍,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CN****白色猎豹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开,盗走车内1元人民币硬币。
3、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祁浩杰在宝鸡市金台区盛世官邸一期大门北侧宏盛路路边,利用随身携带的尖头钢筋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C7****灰色起亚“狮跑”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车窗玻璃砸开,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20年07月2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祁浩杰在宝鸡市金台区三迪花都小区南面光明西路路边,用随身携带的尖头钢筋棍,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C2****白色丰田“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开,盗走车内的五粮液白酒三瓶,价值人民币2880元。
综上,祁浩杰盗窃4次,共计3401元。
2020年8月4日,民警在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宾馆412房将祁浩杰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被盗财物均被祁浩杰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等书证;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3.证人杨某某、薛某某证言;
4.被害人辛某某、毕某某、车某某、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祁浩杰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浩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浩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祁浩杰系累犯,多次盗窃,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子瑾
检察官助理:丁 力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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