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开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逮捕,于同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4月18日至5月2日,2017年6月28日至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2017年7月12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唐山市开平区**镇**庄代某某位于**村北的盘墙盖房工程。被告人王某某承建该工程后,没有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落实好工地安全生产措施,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某甲(已判决)和付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施工。2015年6月13日15时许,王某甲无证操作装载机,违规用装载机往房顶运人,造成吴某某、付某某从装载机上摔下死亡的重大事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铲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开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补充说明、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代某某、代某甲、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因而发生王某甲无证驾驶装载机,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美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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