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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住获嘉县*村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8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双方因琐事和被害人李某某在获嘉县**镇**村**超市***路口处发生争吵,被告人董某某打了被害人李某某面部一巴掌,被害人李某某丈夫杜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董某某用砖块将杜某的头部砸伤。经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杜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杜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二个月,若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定山

检察官助理:王西静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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