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号,现住湖南省安乡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1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正月初三)晚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自家开设的“**清吧”的店内,采用200元、500元不等的“凑钱”方式,由陈某某到潘某某(另已立案)家里购得K粉、“水”包等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将K粉放在盘内磨成粉末后,用一元的人民币制作成圆形的吸管,由被告人汤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4人分别进行了吸食。
2.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下午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自家开设的“**清吧”的店内,采用500元、3500元不等的“凑钱”方式,由肖某某到潘某某(另已立案)家里购得K粉、“水”包等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将K粉放在盘内磨成粉末后,用一元的人民币制作成圆形的吸管,由被告人汤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等5人分别进行了吸食。晚上10时许,公安干警例行检查时,店内邀集的17人中,除了上述5人被查获外,场内其他人员均已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存根、现场检测报告书、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等书证;2.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手机:1770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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