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郾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111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南3组7号,现住漯河市源汇区兴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8月18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苏H-KF***号红色二轮摩托车,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交通路与黄河路口交叉口时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被告人秦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3.0mg/100ml,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使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亚丽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漯河市源汇区兴和苑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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