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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男,1995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8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婚姻问题心生不满,遂持匕首到社旗县**镇**村其妻子燕某某娘家扬言杀燕某某及其家人。燕某某得知后联系郑某的母亲刘某某并报警,并通知家人躲避。刘某某赶到张营村路口遇到郑某,劝阻未果后二人到燕某某家中,因家中无人郑某在院中不走,刘某某继续劝阻郑某的过程中,郑某持匕首追刘某某并刺伤其背部,刘某某倒地后,郑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2020年7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等笔录;4、证人燕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系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住社旗县**镇**村**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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