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村**号**号,住河南省睢县**路**园**楼**,无业。该牛2016年9月1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睢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17年6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8日临时羁押于温州市鹿城看守所);2019年1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上网追逃;4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4月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1日本院对其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薛某某并加为好友,二人经常微信聊天(但未曾谋面)。7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以患*****从薛某某处借3000元,因薛某某无钱,牛某某便教会薛某某从“招联借款”网络贷款APP上,贷款3000元,薛某某通过微信将3000元钱转给牛某某,该款还款期到后,薛某某让牛某某还钱,牛某某称自己无钱,又让薛某某再贷款先将牛某某自己的信用卡贷款还了额度提升了,再由牛某某用信用卡套现还薛某某的钱为由,让薛某某从“去哪借”、“有凭证”、“有用折扣”等多个网络贷款APP上先后贷款25300元,薛某某将贷款全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牛某某;后薛某某又将自己看病报销的11711元,通过取现、转账,先存到自己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上,然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再转给被告人牛志明牛某某。被告人牛某某将从薛某某处骗取的4万余元,除用于还欠款外,还用于网络游戏挥霍。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袁某某,二人经常微信聊天(但未曾谋面),袁某某称自己有逾期网贷需要还,牛某某谎称能帮袁某某减免贷款、违约金,只还本金,但是需要刷交易流水,牛某某以此种方式先后让袁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向自己转款,牛某某共骗取袁某某128926元,牛某某将骗取的钱,除用于还欠款外,还用于网络游戏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宇明 检察官助理:冯琛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