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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男性,1980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组,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组。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周**在中池镇陈伟家中吃饭并饮用一次性塑料口碑一杯半自酿白酒。饭后,被告人周**驾驶陕G6108N号的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刘**,沿石泉县池迎路由中池镇五坪桥头往石泉县池河镇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周**驾车行至石泉县池迎路中池集镇南头路段处时,为避让路边行人,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行驶的陈**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欧**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其行至石泉县老湾村大桥(小地名:雷公殿)路段处时,被陈**女儿陈某甲当场拦停,后交民警处理,民警当场对周**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2. 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民警遂委托石泉县中医院医护人员对周**抽取血样两份备查。2020年3月2日,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1.1 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周**已对事故伤者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陈尚典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石泉县公安局中池交警中队对案发中心现场路段进行的现场勘查;6、其他证据:石泉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血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取得谅解及赔偿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媛媛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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