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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 

  被告人********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罪,经**决定,于******日被********日被**公安局********,经**决定**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罪,于********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人民法院**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某应于******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日,****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号执行裁定书,**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刘某********日刘某**,所得款项均用于**,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汇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证明、不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书、还款协议书、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人民法院执行报告、刘某退保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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