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刘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系**,**。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罪,经**决定,于**年**月**日被**;**年**月**日被**公安局**;**年**月**日,经**决定被**。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刘某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执行裁定书,**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刘某**。**年**月**日刘某**,所得款项均用于**,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汇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证明、不追究刑事责任保证书、还款协议书、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人民法院执行报告、刘某退保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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