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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晓阳,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69********,藏族,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捕前住丹巴县**街**栋**单元**号,原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丹巴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丹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丹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晓阳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晓阳受贿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晓阳在担任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215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2年,李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帮助其取得巴旺乡扎科村的一个***项目,送给周晓阳人民币20000.00元。

2.2014年,四川**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周晓阳人民币320000.00元 。

3. 2014年,王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帮助其取得丹巴县*****的项目,送给周晓阳人民币120000.00元。

4.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易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项目取得、实施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周晓阳人民币60000.00元。

5. 2013年至2014年,黄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其承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周晓阳人民币151500.00元。

6.2015年,廖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项目实施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周晓阳人民币50000.00元。

7.2015年至2016年,陈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项目取得、实施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周晓阳人民币130000.00元。

8.2013年至2016年期间,易某某为感谢周晓阳在项目中的帮助和支持,先后两次共计送给周晓阳人民币210000.00元。

9.2017年,蓝某某为了感谢周晓阳介绍项目,送给周晓阳人民币60000.00元。

二、被告人周晓阳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晓阳在担任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国家项目资金1870316.00元,其中1649750.00元为扶贫资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周晓阳安排原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职工肖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通过丹巴县东谷**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套取2011年度至2015年度******项目资金共计1055600.00元(扶贫资金)。

2.2013年至2014年,周晓阳安排肖某某从三岔沟******项目中采取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项目资金594150.00元(扶贫资金)。

3.2013年,周晓阳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他人伪造与成都市**物资有限公司农资交易,套取农资采购款共计220566.0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晓阳按照丹巴县监委通知要求,到丹巴县纪委监委谈话。期间,被丹巴县监委办案人员带至甘孜州监察委员会留置中心接受审查调查。

被告人周晓阳已主动退缴赃款8905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晓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晓阳在担任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12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晓阳在担任丹巴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资料、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共计1870316.00元,其中周晓阳分别伙同王某某、肖某某共同贪污的资金共计1649750.00元,系扶贫资金,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周晓阳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其贪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其主动供述受贿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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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周晓阳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监委调查卷十四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赃款20万元暂存于丹巴县监察委员会,69.0566万元暂存于丹巴县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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