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号楼。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程庄村7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王某(另案处理)因前女友又和孙某某(另案处理)谈恋爱,遂电话辱骂孙某某,后双方相约在枣庄市市中区陈庄花苑殴斗。当日晚23时许,王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帮其弟孙某某出气,纠集其朋友陈某某、张某某、侯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枣庄市市中区陈庄花苑南门门市房最西侧发生争执,而后持甩棍、破酒瓶等互相殴斗。殴斗中,王某手持打碎的玻璃瓶将张某某扎伤,李某某驾驶汽车将拦车的侯某拐倒。经鉴定,侯某、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传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韩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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