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建平县**乡**村**号,现住址建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辽N****0号小型轿车,沿金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平县金张线49km+4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建平县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7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2.现场照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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