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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振忠,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小区**号。2003年12月11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云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2******** ,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2010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玉田县**镇**村。2020年7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周**号,现住址玉田县**镇**村。2020年7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2020年7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青原满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镇**村。2020年7月2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2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振忠伙、董云峰,驾驶面包车先后在遵化市、唐山市丰润区、玉田县等地的汽车修理部、待建厂区、存放废铁厂区等处盗窃汽车轮毂、废铁、废暖气片等物品,并将盗窃物品销售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姚某某等人经营的废品站。

1、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遵化市党峪镇朱某某修理部处盗窃轮胎钢圈12个,后将所盗轮胎钢圈销售给遵化市的白树芝废品站。经鉴定,被盗钢圈价值人民币2492元。

2、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遵化市新店子镇新店子村东山场盛某某待建的厂区盗窃传送机上托辊95个,后将所盗托辊销售给遵化市的白树芝废品站。经鉴定,被盗托辊价值人民币1824元。

3、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在遵化市党峪镇大党峪村道边将刘某甲所有的冀B6****五菱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948元。

4、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在遵化市新店子镇新店子村门市处盗窃五菱之光面包车冀BZ****号车牌一对,经鉴定,车牌的市场价格人民币120元。

5、2020年6月23日凌晨、7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丰润区新军屯镇唐家庄村樱花轮胎门市部盗窃汽车轮毂51个,后将所盗轮毂销售给被告人姚某某。经鉴定,被盗轮毂价值人民币10200元。

6、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李庄子村路口西侧黄某甲的补胎门市部盗窃大车轮毂10个。经鉴定,被盗轮毂价值人民币1500元。

7、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朴实庄村岳某某堆放废铁的厂子内,盗窃废暖气片、钢板、钢筋头、废电机等物品,并将所盗物品销售给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获赃款人民币17116元。

8、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青庄坞村丰津公路旁王某某的补胎门市部盗窃轮毂10个。经鉴定,被盗轮毂价值人民币1500元。

9、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玉田县亮甲店镇杨五官屯村黄某乙的轮胎门市部盗窃轮毂30个,后将所盗轮毂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经鉴定,被盗轮毂价值人民币4500元。

10、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玉田县郭家屯乡辘轳庄村辉某某门市盗窃轮毂34个,后将所盗轮毂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经鉴定,被盗轮毂价值人民币8160元。

11、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玉田县大安镇石河加油站西侧韩某甲家轮胎修理部门市盗窃轮毂10个,后将所盗轮毂销售给杨全海(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12、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玉田县孤树镇姚辛庄村明轩轮胎修理店东侧盗窃轮毂17个,并将所盗轮毂销售给刘某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550元。

13、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在遵化市刘备寨乡柴王店村韩某乙家门口盗窃挖掘机挠头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田

检察官助理:杨婧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振忠、董云峰现羁押于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马某某、姚某某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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