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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密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郑某甲,别名郑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8月17日被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9日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郑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80mg/100ml。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粘贴单、抽取血样登记表、抽血医师证件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2.血醇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郑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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