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乡**村第**居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里望乡里望村村民时某某、严某某、杜某甲、杜某乙、**镇**村村民畅某某、**乡**村民董某某(以上六人均已行政处罚)、**村村民岳某乙等人在里望村酒后聊天中,时某某以前段时间在万荣县城被岳某甲殴打为由,提议去**乡**村岳某甲家找说法。时某某、严某某、杜某甲乘坐杜某乙驾驶的车辆前去**村,后岳某乙与董某某赶到**村岳某甲家将时某某等人劝走。被告人岳某甲从万荣县城乘车回家途中打电话质问时某某并让时某某等人来**村。被告人岳某甲回到家中在其父母和岳某乙劝说下同意前往**村向时某某赔情道歉。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岳某甲跟随岳某乙刚出家门,碰见时某某、畅某某、严某某、杜某甲分别乘坐杜某乙、董某某驾驶车辆赶到,时某某等下车后与上前道歉的被告人岳某甲发生撕扯,被告人岳某甲在父母和岳某乙拦挡畅某某、严某某过程中回到家中拿来菜刀砍畅某某等人,致使畅某某、杜某甲、严某某受伤。经万荣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畅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岳某甲赔偿被害人畅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岳某甲主动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铁锨各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岳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畅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某甲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万荣县**乡**村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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