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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万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万载县**乡**村**组,2012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刘剑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上,万载县鹅峰乡涂泉村10组村民王某甲因误会将龙某某家中的木厅门踢烂。龙某某回家得知情况后,次日早上六点时许,走到王某甲家中找其理论,被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用手推了一下头部,龙某某从口袋中掏出一把匕首,王某乙夫妇害怕躲回家中。然后龙某某回家中拿了一把砍刀回到王某甲家,王某甲见状在家门口拿了一根木棍跟龙某某对打,被龙某某用砍刀砍伤左手肘部,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1日,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鹏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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