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922200003******,汉族,初中文化,住万载县**乡**村**组**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该案犯罪实施地在万载,易某某由义乌市公安局移交万载县公安局,同年8月9日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易某某,同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08******,汉族,初中文化,住万载县**乡**村**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 年8月1日因该案犯罪实施地在万载,邹某某由义乌市公安局移交万载县公安局,8月2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12******,汉族,小学文化,住万载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日因该案犯罪实施地在万载,袁某某由义乌市公安局移交万载县公安局,8月20日袁某某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309******,汉族,初中文化,住万载县**街道**村**组,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该案犯罪实施地在万载,李某甲由义乌市公安局移交万载县公安局,8月2日李某某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邹某某、袁某某、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邹某某、袁某某在万载县宾馆找到被告人易某某,要易某某帮找个赚钱的办法,易某某将他们推荐给在境外缅甸实施电信诈骗的李某乙,然后邹某某、袁某某又拉上被告人李某甲,三人通过易某某联系上李某乙并加入一个QQ群,当时李学超要求三人交50000元押金,三人则通过易某某分三次转交押金给李某乙。2019年5月18日-5月24日,邹某某、袁某某、李某甲通过发微信收款二维码,用微信和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并按照李某乙的要求到万载县工商银行各ATM 机提现,再将现金存款到李某乙提供的账户上,从中收取4% 的利润。李某乙提供的账户名分别是钟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在逃)。
期间被害人李某丙、张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收到办理贷款业务的电话后,按对方的操作下载贷款APP平台,在APP平台上操作货款,在得到贷款成功的信息后,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汇款,被害人通过扫收款二维码和汇款分别被骗20684元、5600元、31063 元(其中有7000 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15265 (其中有3469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6000 元(其中有5000元汇至邹某某银行卡) ,其中收款二维码均为邹某某、袁某某、李某甲三人提供,三人共收取417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QQ聊天记录;2.银行交易流水;3.被害人李某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周旺传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邹某某、李某甲、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四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又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6月2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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