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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40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某镇街道某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2020年7月3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二十多年前,将私藏的400余发子弹放置在其父亲赵某购买的厂房内,2018年5月其父亲将该厂房转卖给梁某。2019年9月9日早9时许,梁某收拾厂房内房间时,发现赵某某私藏在房间抽屉内的子弹,随后报警。公安机关查获:疑似运动步枪弹166发;疑似运动长子弹200发;疑似12号猎枪弹20发;疑似16号猎枪弹20发;疑似蓝色猎枪弹2发;钢珠枪弹4发;底火若干;持枪证一本。后该弹药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司法)鉴(痕)字[2020]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疑似子弹(1)-(5)均属司法界定之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君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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