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邓某甲 ,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6时47分许,被告人邓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19国道由浏阳往上栗方向行驶,途径319国道上栗县**镇**公司门前路段时,遇行人李某乙同方向在前方行走,因被告人邓某甲对行人动态估计不足,导致所驾驶车辆与行人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逃逸,当日16时40分上栗县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邓某甲抓获。经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甲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乙无责任。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邓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车信息表、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提取证据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柳某某、黄某甲、彭某某、荣某某、邓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整体分离鉴定书、上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栗)公(法)检(尸)字[2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邓某甲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宏伟

检察官助理:谢玉乔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