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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49********,东乡族,文盲或半文盲,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在东乡县**镇**村**社**号马某某家中,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儿媳妇马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期间马某某用木板将马某某殴打致伤。

经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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