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40岁,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0198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住东昌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2020年9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茌平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晚21时40分左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白色金杯牌面包车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振兴路与卫育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91.3mg/100ml。执勤交警立即代王某某到聊城市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并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王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经鉴定,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150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办案说明。3.鉴定结论:(聊)公(刑)鉴(毒)字〔2020〕294号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保中
检察官助理:李志全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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