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乡**村*社*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从临夏市瑞星汽车租赁公司以180元一天的价格租得一辆车牌号为甘N94008灰色马自达轿车。当日与同村的张某某用租来的车辆作抵押,从临夏县**乡**村*社李某处以张某甲的名义骗取借款20000元。2017年1月5日、6日又骗取借款10000元。骗取款项张某某偿还债务等。案发后,2018年4月4日张某甲归还李某30000元借款,赎回抵押车,张某某平骗取赃款至今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借条等;2、证人证言:李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鉴定意见:车辆估价;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8个月,根据退赔情况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平
书记员:马黎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案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起诉书10份;起诉意见书1份;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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