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市检刑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5********,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乡**村**社**号,农民,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0********,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洮县人,家住临洮县**镇**村**社**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丙,曾用名:马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5********,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临洮县人,家住临洮县**镇**村**社**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临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马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马某丙共同预谋后,以被告人张某某为诱饵通过“探探”交友软件联系到被害人马某丁,并与马某丁约定以600元的价格在临夏市**商务宾馆**号房间内进行性交易,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三人收到张某某的信息后来到临夏市**商务宾馆**号房间,冒充张某某亲友,并扬言马某丁强奸了张某某,以报警为要挟要求马某丁赔偿6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人等并未实际拿到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马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马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马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马某丙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夏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方和平

2020年91

附件:

    1.本案卷宗1册;

2起诉书3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意见书1份

6.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