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90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工作单位:临江市聚鑫煤矿,住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镇大栗子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栗子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23时25分许,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轿车沿丹阿线由大栗子方向驶往临江方向,行驶至望江酒楼附近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英某驾驶的豫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梅某某交通事故案时,发现梅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带梅某某到临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白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49㎎/100ml。交警部门认定,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英某无责任。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英某的损失人民币4.5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英某陈述;
4.被告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平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