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牌照黑色“捷豹”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临西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岗店子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80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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