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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镇**。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因玉米播种先后顺序与同村村民薛某甲发生争执。2017年6月11日7时许,在其村内薛冯路上,被告人薛某某持菜刀将薛某甲打伤,造成薛某甲左肘部创口12.1cm,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经法医鉴定分别属轻伤二级、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薛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振顺

              检察官助理:管荣波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临清市**镇**村;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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