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九江**公司职工,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大厦**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并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要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浔阳区**网咖门口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将300元毒资以手机支付宝转账方式付给被告人黄某某。

2.被告人黄某某曾于2020年6月4日、6月5日、6月8日、6月9日,四次在其位于浔阳区**大厦**楼**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电话记录;2.证人吸毒人员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吸毒人员曾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震亚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