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县人,家住*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对外谎称其为****驾校教练(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曾任**驾校教练),专门负责学员各项科目考试保过事项,学员只需交保过费用,不用考试即可拿到驾驶证。在取得被害人姬某、解某某、师某某、祝某、张某、刘某甲、刘某乙信任后,被告人车某某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上述被害人先后多次分别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车某某交保过费4000元、4500元、3950元、4500元、6500元、2900元、5720元。后被害人多次催问其驾驶证办理情况,被告人车某某又编造各种借口搪塞。2019年8、9月份,车某某通过墙体印刷的假证广告,在**联系一办证人(此人尚未查实)以每证350元价格为被害人刘某甲之子张某、刘某乙、姬某各办理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车某某得知被害人车某多次参加科目考试未通过,便将为张某、刘某乙办理的驾驶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车某,称其只要交保过费,不用考试便可取得驾驶证,被害人车某信以为真,向车某某交保过费6500元,并将车某某介绍给同样想办理驾驶证的魏某,魏某向车某某交保过费1748元。被告人车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为车某办理一机动车驾驶证。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刘某乙、车某机动车驾驶证均为伪造证件。被告人车某某共骗取以上9被害人40318元,案发前,向被害人师某某退还1000元、祝某退还500元,其余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0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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