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现住址:元谋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昆线由县城往能禹方向行驶至京昆线K3160+500米路段处时,与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4mg/100ml。经元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振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住于元谋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8722****;
2、卷宗2册94页;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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