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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县**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考试中心出租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角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公寓**栋**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社区**村民小组**号,住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逮捕。因其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5月2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释放,并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角某某、何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角某某为牟取利益,在黄某某的邀约下,共同接送预偷渡人员。三人约定在勐混加油站汇合,黄某某将其车上的乘客分给何某某、角某某,其便驾驶空车在前方探路,何某某、角某某分别拉运预偷渡人员跟随,准备将预偷渡人员运送至打洛新邦约村。被告人黄某某、何某某在将偷渡客送至打洛镇新邦约村路边时,遇查缉民警检查,过程中,黄某某在查缉民警检查其证件期间驾车逃逸至勐遮镇在勐遮被抓获,何某某被当场抓获,其车上有5名预偷渡人员。被告人角某某将民警打电话,自动投案至勐海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角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角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故意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张赛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角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侦查卷一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云D42***车辆1辆、云K78***车辆1辆、云A78***车辆1辆,手机3部,扣押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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