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无前科。被告人周**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荣将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将生长在华坪县**镇**村委会**组自家承包地旁的一棵红椿树树皮环剥。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为楝科香椿属的红椿,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棵红椿树的立木材积(蓄积)共为1.84立方米。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剥皮行为将导致该棵红椿树环剥树皮以上部分逐渐死亡。
2019年12月13日,周**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毁坏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红椿树一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仕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斧头一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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