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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师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8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现住师宗县**小区**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源街由西向东行驶,21时26分行驶至师宗县通源街与凤凰大道路口100米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5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5.1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士平

检察官助理:金姬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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