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驾驶员,云南省曲靖市人,家住曲靖市**小区**幢**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驾驶员,云南省陆良县人,家住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祥云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聘请被告人陈某某从邓川镇出发,驾驶其名下的货车云******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至瑞丽市。凌晨3时许,根据他人安排,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在前面探路,陈某某驾驶装载好299包烟叶的云******货车在后,行驶到大丽路海东镇路口附近时,陈某某及云******货车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货车内查获初烤烟叶14830公斤,陈某某未能提供该批初烤烟叶的合法手续,而唐某某驾驶云******轿车逃跑。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云南省蒙自巿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涉案初烤烟叶价值57555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叶而提供运输,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575559.7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属情节特别严重。在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共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唐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壮和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弥渡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44****、1366974****;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4张;
3.扣押在案的烟叶待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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