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4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乡**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熊某某),由景谷县**乡**村**村民小组驶往半坡乡方向,16时40分许,行驶至**村民小组道路K4+200米处,车辆上陡坡过程中发生后溜,驶出道路有效路面发生仰翻,致使熊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肇事车辆一辆;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5.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于1948年**月**日出生,现已72岁,与死者共同生活(事实婚姻),死者的儿子原谅罗某某的行为,不追究罗某某任何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住景谷县**乡**组。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