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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路**小区**号**号。无前科。2020年7月1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楚雄市**路**路桥下时与桥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8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8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被告人王某某亦有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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