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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3********,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到永胜县**镇海某甲家,准备接孙子海某乙回去过年,海某甲家人不允许马某某接走海某乙,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马某某生气之下到海某甲家厨房拿了一根正在燃烧的柴火丢到海某甲家堂屋内,后马某某又用“明子”(引火物)点燃海某甲家圈房,将海某甲家圈房及内部物品烧毁,火灾被赶来人员扑灭。经认定,海某甲家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466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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