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答应杜某某(另案处理)帮其砍一车木材的请求,到玉龙县**镇**村委会**村**组“通谷”林区内,用油锯对8棵鲜活云南松进行砍伐、截材,用斧头进行打枝,将砍伐的8棵鲜活云南松加工造材成4米长的云南松原木,以2000元的价格将加工好的云南松原木出售给杜某某。被告人熊某某此前未办理取得任何采伐许可手续。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砍伐的8个云南松伐桩立木材积(蓄积)为9.0698立方米,林地属性为集体林地。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受立案情况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户口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3.林权证明、会议记录、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等书证,证实玉龙县**镇**村委会瓦盖五组林权流转情况;
4.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经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及相关情况;
8.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盗伐林木的树种、数量、立木材积(蓄积)、林权属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检察官助理:马莉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玉龙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9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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