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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24日下午,王某某提出跟张某某分手,张某某收拾行李离开了王某某家,离开后张某某到***镇***路***便利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张某某让王某某的朋友周某某帮自己找宾馆,后又让周某某问了王某某的位置。周某某带着张某某到祥云县***镇***KTV***包房找到了王某某,张某某进到包房后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从衣兜内拿出水果刀捅了王某某腹部一刀。2020年6月24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Ⅱ)级。

案发后,张某某让在场的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6月5日,张某某家属赔偿了王某某医疗费45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对张某某伤害自己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王某某身体,致王某某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芬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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